原告涉案专利
原告是名称为“火花塞”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诉称被告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告二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火花塞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根据被告一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种类、销量、价格及单品利润等情况,被告一的侵权获利数额巨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被告一认可被告二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但主张原告在申请取得涉案专利权过程中存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恶意行为,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原告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比对方法存在瑕疵,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害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小小的“火花塞专利案件”,竟然展示出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复杂性和法律专业性。